- 申請成績證明書
- 本測驗考後兩年內可申請成績證明書,超過兩年者無法核發。
- 成績證明僅核發單次測驗日期所考項目之成績,恕無法接受指定合併他次他項成績。
- 申請時請填妥成績證明申請書,手續費每份NT$200。如為機構送考者,請加蓋機構公印。
- 如以郵寄方式申請,手續費請開立即期支票或購買郵政匯票。抬頭:語言訓練測驗中心。
- 請親至本中心三樓302辦公室辦理,受理時間:週一~週五 8:00~17:00。或掛號寄至【10663 台北市辛亥路二段170號 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綜合測驗組第一科 收】
- 成績之合格認定標準與效期
- 成績之合格認定標準與效期由採用機構自行訂定。
- 成績之解密與否亦由採用機構自行決定。


